主 旨:有關函詢排煙設備設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九一)中市消器公字第一○六三號函
。
二、按「有關免設排煙設備場所,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
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外,左列場所得免設排煙設備……三、學校教室、
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
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二決議第三點業有明示
,上開學校教室等場所得檢討免設排煙設備規定,並不受上揭設置標
準第一百八十八條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
之限制;至學校教室外之走廊部分,得比照學校教室免設排煙設備。